體育器材管理辦法 - 新北市立土城國民中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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體育器材管理辦法

新北市土城國中體育器材室體育器材管理辦法

一、本校教職員工及學生上體育課或欲使用體育器材時,得依借用程序向管理人員借用體育器材。

二、教職員工之借用人為當事人,班級之借用人為體育股長、班長或副班長。

三、借用人應於下課後立即歸還,並負完整歸還體育器材之責。

四、運動競賽使用器材,由指定學生負領用及歸還之責。

五、各項代表隊練習使用器材,由該隊隊長或副隊長負領用及歸還之責。

六、課外運動使用器材,由指導教師指定專人負責借用,於下課後負責歸還。

七、平時借用與歸還運動器材程序如下:

(一)借用程序:課前體育授課教師將所需器材按式填寫於「班級體育器材借用本」並簽名(無簽名不予認可,器材不外借)管理員核對借用物品數量與清點

→ 將物品攜離體育器材室 → 完成借用程序。

(二)借用器材,後來者若庫無存品,即停止借用。

(三)歸還程序:學生歸還至體育器材室 → 管理人員清點後蓋章認可 → 將物品歸還至原處 → 完成歸還程序

八、危險器材(具有危險性質),須有教師在場指導始得借用,以免發生危險。

九、所借用器材使用完畢或到借用時限時,借用人應立即按時歸還,不得延誤或轉借他人;否則初次予以警告,如再犯則暫停借用權,直至物品歸還後再行借用,不得異議。

十、歸還運動器材需直接交由管理員驗收,並核對無誤後,使得將借用器材上架歸還。

十一、借用器材,應愛護公物,不得故意損壞,如係不是人為而自然損壞,應立即交管理員或體育組長檢查。

十二、借用人或借用之班級,若故意損毀或遺失,需負賠償或尋回失物之責,失物應於三日內送回,否則應照市價賠償。

十三、借用或歸還器材時,無論借用人或管理人員,均應檢查器材有無損壞,當面澄清以明其責。

十四、借用之體育器材,除特准外,不得攜出校外。

十五、遇雨天或場地泥濘不宜運動時,得停止借用器材。

十六、體育課及課外活動借用器材應於上課前後五分鐘內,辦理完畢。

十七、體育課及課外活動借用器材,應於下課後五分鐘內歸還。

十八、如遇同一借用人借用之體育器材經常故意損毀或遺失,體育組長得婉拒其借用器材。

十九、欲使用綜大四樓上課時,請使用者或授課教師親洽總務處或體育組借鑰匙開門;如請學生來借用,管理單位得婉拒之。

二十、體育器材僅提供體育正課及教職員工休閒活動用,以上課有第一使用權。於下課時間不借予學生單獨個別使用。

二一、本校以外之單位,如欲借用體育器材,依學校相關借用辦法借用之。

二二、本規則經校長核准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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