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城國民中學運動代表隊組訓管理辦法
壹、 宗旨:為培養本校學生參與運動興趣,多元發展、適性揚才,提高運動技能,代表學校參加各級運動競賽爭取佳績,為校爭光,特訂本辦法。
貳、 甄選:
一、 每學年初由各校隊公開招生。
二、 各校隊甄選項目及甄選方式由各校隊教練自訂。
三、 各校隊錄取名額由各校隊教練依實際需求訂定人數。
四、 運動表現優異者由體育任課老師推薦,並經由教練測試後錄取。
五、 參加運動代表隊,並須具備下列條件:
1. 體格健全者。
2. 品德良好,操行成績在乙等以上者。
3. 具有進取心、榮譽感及團隊精神者。
4. 對該運動項目有高度興趣者。
參、 組織及職掌:
一、 組長:
(一) 各項文書行政工作。
(二) 依教練之訓練計畫監督選手確實練習。
(三) 協助代表隊永續經營管理。
二、 教練:
(一) 擬定年度訓練計畫。
(二) 按排年度各級運動比賽。
(三) 編列訓練及比賽經費預算。
(四) 指導隊員運動技能及生活規範。
肆、 經費:定期申請教育局等各項培訓及參賽經費、學校相關業務費、家長會與學生自行支應。
伍、 運動代表隊訓練與管理:
一、 各項運動代表隊,應組織原則予以適當編組,由教練負責訓練與輔導。
二、 應明訂練習時間,除須於課餘時間及社團時間練習外,應儘量避免使用正課,以免影響學生上課權益。
三、 為因應比賽需要,得於賽前及寒、暑假期間申請集訓,並附家長同意書,報請學校同意。
四、 練習地點以本校場地為原則,校外訓練須報請學校核可,由指導教練率隊練習。
五、 代表隊之訓練目標須術德並重,關於競賽真義、運動規則,教練需於平日懇切講解,使其認識並遵守運動道德,發揮優良運動風範,對外比賽應在技術上力求表現以爭取良好成績。
六、 隊員應服從教練之指導,並遵守團體紀律並且遵守校規,違者依校規處分,違返校規情節重大者累積三支警告,得勒令離隊。
七、 遭開除代表隊籍處分者,亦不得加入本校其他運動代表隊。
八、 訓練時間:
(五) 晨間訓練每週一至五,於07:00至08:00。
(六) 課後訓練每週一至五,於16:00至18:00。
(七) 假日及寒暑期之集訓,由教練規劃集訓依訓練計畫執行。
(八) 前述時間教練願意義務指導,長家能配合下,教練得報請學校同意後實施。
陸、 獎懲:
一、 運動代表隊對外參加競賽有良好表現並得名次者,依本校「家長會鼓勵校外比賽獎勵實施辦法」簽請獎勵。
二、 運動代表隊學生,如有違反團校規及隊紀律,影響隊譽、校譽者,依情節輕重議處。
三、 運動代表隊學生,於集訓或平時訓練期間表現認真及參加比賽成績優異者,於每學期統一由指導教練呈請獎勵至多嘉獎二次。
四、 運動代表隊學生,參加各項正式比賽,成績優異且獲獎者,依相關獎懲辦法,給予記功,嘉獎獎勵。
本辦法經呈校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