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城國民中學運動代表隊組訓管理辦法 - 新北市立土城國民中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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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城國民中學運動代表隊組訓管理辦法

土城國民中學運動代表隊組訓管理辦法

壹、     宗旨:為培養本校學生參與運動興趣,多元發展、適性揚才,提高運動技能,代表學校參加各級運動競賽爭取佳績,為校爭光,特訂本辦法。

貳、     甄選:

一、 每學年初由各校隊公開招生。

二、 各校隊甄選項目及甄選方式由各校隊教練自訂。

三、 各校隊錄取名額由各校隊教練依實際需求訂定人數。

四、 運動表現優異者由體育任課老師推薦,並經由教練測試後錄取。

五、 參加運動代表隊,並須具備下列條件:

1.    體格健全者。

2.    品德良好,操行成績在乙等以上者。

3.    具有進取心、榮譽感及團隊精神者。

4.    對該運動項目有高度興趣者。

參、     組織及職掌:

一、    組長:

(一)    各項文書行政工作。

(二)    依教練之訓練計畫監督選手確實練習。

(三)    協助代表隊永續經營管理。

二、    教練:

(一)    擬定年度訓練計畫。

(二)    按排年度各級運動比賽。

(三)    編列訓練及比賽經費預算。

(四)    指導隊員運動技能及生活規範。

肆、     經費:定期申請教育局等各項培訓及參賽經費、學校相關業務費、家長會與學生自行支應。

伍、     運動代表隊訓練與管理:

一、    各項運動代表隊,應組織原則予以適當編組,由教練負責訓練與輔導。

二、    應明訂練習時間,除須於課餘時間及社團時間練習外,應儘量避免使用正課,以免影響學生上課權益。

三、    為因應比賽需要,得於賽前及寒、暑假期間申請集訓,並附家長同意書,報請學校同意。

四、    練習地點以本校場地為原則,校外訓練須報請學校核可,由指導教練率隊練習。

五、    代表隊之訓練目標須術德並重,關於競賽真義、運動規則,教練需於平日懇切講解,使其認識並遵守運動道德,發揮優良運動風範,對外比賽應在技術上力求表現以爭取良好成績。

六、    隊員應服從教練之指導,並遵守團體紀律並且遵守校規,違者依校規處分,違返校規情節重大者累積三支警告,得勒令離隊。

七、    遭開除代表隊籍處分者,亦不得加入本校其他運動代表隊。

八、    訓練時間:

(五)    晨間訓練每週一至五,於07:00至08:00。

(六)    課後訓練每週一至五,於16:00至18:00。

(七)    假日及寒暑期之集訓,由教練規劃集訓依訓練計畫執行。

(八)    前述時間教練願意義務指導,長家能配合下,教練得報請學校同意後實施。

陸、     獎懲:

一、    運動代表隊對外參加競賽有良好表現並得名次者,依本校「家長會鼓勵校外比賽獎勵實施辦法」簽請獎勵。

二、    運動代表隊學生,如有違反團校規及隊紀律,影響隊譽、校譽者,依情節輕重議處。

三、    運動代表隊學生,於集訓或平時訓練期間表現認真及參加比賽成績優異者,於每學期統一由指導教練呈請獎勵至多嘉獎二次。

四、    運動代表隊學生,參加各項正式比賽,成績優異且獲獎者,依相關獎懲辦法,給予記功,嘉獎獎勵。

本辦法經呈校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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