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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函以,公務人員保障法第19條至第19條之2、第21條、第102條及第104條修正條文,業經總統於114年7月9日修正公布,自115年1月9日施行

發布單位 : 人事助理  發佈日期 : 2026/0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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