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知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函以,公務人員保障法第19條至第19條之2、第21條、第102條及第104條修正條文,業經總統於114年7月9日修正公布,自115年1月9日施行
發布單位 :
人事助理
發佈日期 :
2026/01/07
公護字第1149060038號.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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