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立土城國民中學校園場地開放使用管理暨使用收費標準要點
民國89年11月4日校務會議通過
民國96年6月29日校務會議修正通過
民國102年2月22日校務會議修正通過
民國104年3月26日校務會議修正通過
民國 110 年1月15日校務會議修正通過
民國 113 年2月15日校務會議修正通過
民國 114年11月17日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民國 115年10月19日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 本要點依據「新北市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校園場地開放使用要點」暨「新北市
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校園場地使用收費標準」之規定訂定之。 - 本校可供出借場地如下:
- 田徑場。
- 室外籃球場及排球場。
- 室內籃球場(光電球場)
- 風雨集合場(餐廚廣場)
- 綜合大樓室內球場。
- 普通教室。
- 閱覽室。
- 體驗中心教室。
- 會議室。
- 視聽教室
- 其他經校方同意之場地。
- 本校場地使用範圍如下:
- 舉辦與場地設置目的相同之體育活動、訓練及比賽。
- 經本校核准之各項文化、藝術、休閒、育樂等活動。
- 在不影響本校推展體育運動原則下之職業體育活動、訓練及比賽。
- 其他經本校審核同意者,但不包括婚喪喜慶之筵席、政治活動及其他違反法令之用途。
- 本校場地無須租借開放時間及區域如下:
- 開放時間:
- 週一至週五: 早上6:00~7:00;下午5:00~7:00。
- 例 假 日: 早上6:00~下午7:00。(含國定假日、連假)
- 校園開放地點:田徑場、室外籃球場、光電球場、風雨集合場(餐廚廣場) 、花園及一樓空間(不含教室及辦公室)。
- 校園不開放空間:排球場
- 臨時不開放時段及場域將公告於本校校網及校門口公布欄。
- 各機關、學校、團體或個人租借使用本校場地設備時,必須經由本校同意,並依下列規定辦理:
- 各場地租借時間以平常上課日之課餘時間、例假日、寒暑假為原則;若於上課日辦理活動租借時,須為不影響學校正常作息、教學及校園安全管理之時段。
- 機關、學校、團體(含公益團體、社區團體、運動團體等)於使用前七天填具使用申請表(附件1)、切決書(附件二)及檢附相關資料向本校申請借用手續。
- 借用單位於接獲本校之核准通知辦理手續起三日內,逕向本校辦理借用手續,繳交保證金及場地使用費,逾期視為撤銷使用場地之申請。
- 機關、學校、團體如為長期借用,在不違背本辦法之原則下,得另行簽訂借用契約。停車場之出借依本校停車辦法。
- 租借本校場地設備使用費用:
- 收費標準如附表一:
- 加收項目及其他事項:
- 冷氣收費標準如附表一
- 電腦(含顯示器及單槍投影)、資訊設備(大屏)每部每次五十元,以四小時為一使用單位。
- 電梯每部每次五百元,以四小時為一使用單位。
- 綜合大樓四樓單槍投影機及音響系統每次五百元,以四小時為一使用單位。
- 若需本校派員操作設備者加收一千元。
- 如有售票情形,除原場地使用費外,另加收門票總收入金額百分之十。
- 預演或預先使用者,依使用時數計算。
- 免收或減收各項費用,及保證金之情形如下:
- 依法規規定得免收或減收者。
- 新北市教育局或新北市教育局所屬機關、學校為主辦機關者,免收各項費用。
- 新北市政府其他機關使用場地者,得經學校許可,免收場地使用費及免收管理費。
- 弱勢團體使用場地辦理公益性質活動者,收取半數場地使用費及全數管理費。
- 本校家長會、教育基金會、校友會、班親會及教師會在不影響教學運作與學生權益的前提下,使用場地辦理學生教育活動、公益性質活動者,及校內聯誼活動,得經學校許可免收場地使用費及管理費。
- 本校教師不影響教學運作與學生權益的前提下,使用場地辦理子女課業輔導或活動,得經學校許可免收場地使用費及管理費。
- 前項第3款至第6款情形,應收取其他費用及保證金。
- 開放學生留校自習之普通教室免收費,若使用冷氣者,每仟瓦每小時5元計算。
- 借用收費如以時段計價者,不足一個時段以一個時段計價。
- 本校教職員工社團借用本校場館設施者,得免收租借費,但應負擔電力使用費,其費用按實際使用度數以臺電每度之單價計價。
- 本校得依借用單位之使用用途收取保證金,保證金以租借費用百分之二十為原則。
- 借用單位因故不使用或延期使用者,應於使用日期前三天至本校辦理撤銷或延期手續,逾期不予受理,且已繳交之租金不予退還。
- 場地佈置須經本校同意,原有固定設備不得擅自變更,並應於用畢日後次日負責回覆原狀交還,違者,逕予拆除處理,借用者不得要求任何賠償。
- 借用單位使用期間如有損壞本校設備(合花木草坪)者,應負責修復,如於三日後仍未修復者,本校得自行僱工修復或補植,其費用由保證金中扣除,不足時另由本校追償之。
- 借用單位在使用期間內應負場地內公共安全、秩序維護及環境衛生之責任,使用場地後隔天上午應立即清理完畢;未依規定者逕由本校僱工清理,以扣除保證金支付所需費用,借用單位不得異議。
- 保證金於活動結束環境清潔完畢且無損壞場地設備時,無息退還。
- 申請場地經學校許可後,除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其所繳納之各項費用及保證金不予退還:
- 申請人因特殊事故無法如期使用,於不使用前三日通知學校者,無息退還其所繳納之全額保證金及半數之場地使用費。
- 因不可抗力之事故,如風災、地震、空襲等,致使申請人無法如期使用時,無息退還其無法使用期間所繳納之各項費用。
- 學校如有需要必須優先使用時,得於使用日前,通知申請人改期,如無法改期者,廢止原許可,並無息退還所繳納之各項費用及保證金,申請人不得異議或請求賠償。
- 申請人有下列情形之ㄧ者,學校得停止其使用,依法處理,其所繳納之各項費用及保證金不予退還,並應負損壞賠償責任:
- 違反法規或公序良俗之行為。
- 妨礙公務或有故意破壞公物之行為。
- 非經許可之營利性質行為。
- 活動項目與申請使用內容不符者。
- 將場地轉讓他人使用。
- 活動內容對於他人健康或建築物安全或學校設施有危害之虞。
- 其他違反本要點或不遵從學校指示致學校發生損害之行為。
- 本要點經行政會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附表1: 新北市立土城國民中學校園場地使用收費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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場地別 |
計費基礎 |
場地使用費 |
管理費 |
冷氣計費基礎 |
冷氣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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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徑場(含草皮) |
每座每小時 |
七百元 |
三百元 |
無 |
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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室外籃球場 |
每面每小時 |
三百元 |
一百元 |
無 |
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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室外排球場 |
每面每小時 |
二百元 |
一百元 |
無 |
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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室內籃球場(光電球場) |
每面每小時 |
五百元 |
二百元 |
無 |
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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室內集合場(餐廚廣場) |
每面每小時 |
二百元 |
一百元 |
無 |
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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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放式空間 |
每平方公尺每小時 |
1元 |
1元 |
無 |
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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體育館(綜合大樓四樓) |
每座每小時 |
一千元 |
五百元 |
每臺每度電 |
1度電5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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綜合大樓禮堂(含4樓球場、舞台及5樓看台) |
每座每小時 |
一千五百元 |
八百元 |
每臺每度電 |
四樓冷氣 5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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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小時 |
五樓中央空調一千二百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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閱覽室(容納約150人) |
每座每小時 |
一千元 |
二百元 |
每小時 |
三百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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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會議室(可容納約100人) 視聽教室 (可容納約80人) 體驗中心(可容納約60人) |
每座每小時 |
七百元 |
一百元 |
全開每小時 |
二百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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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會議室(可容納約40人) |
每座每小時 |
四百元 |
一百元 |
每小時 |
一百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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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教室 |
每座每小時 |
四百元 |
一百元 |
每度電 |
1度電5元 |
說明:
- 保證金以場地使用費、管理費及冷氣空調費合計收費金額之二倍為限。
- 如有售票情形,場地使用費以售票收入總額百分之十金額計收,其金額不得低於本表所列該場地之場地使用費。
- 場地使用未滿0.5小時,以0.5小時計收。室外籃球場及室內籃球場(光電球場)半面場地使用費及管理費為一面費用一半;綜合大樓4樓球場不外租半面。
- 學校得以其實際使用場地情形,依本表規定公告其收費之場地別及額度,並刊登於學校網站周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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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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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分證字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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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 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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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 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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活動名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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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加對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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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計)參加人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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活動內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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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性質 |
□一般活動未收費或無收入 □有收取費用,費用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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活動性質 |
□是□否包含高級中等以下學生之教學或活動並已提供學校授課人員名冊,供學校至不適任系統查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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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場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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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設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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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 時間 |
□長期: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 使用頻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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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次使用: 布 置: 年 月 日 時 分起至 時 分 彩 排: 年 月 日 時 分起至 時 分 活動時間: 年 月 日 時 分起至 時 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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費用 |
場地使用費 |
新臺幣: 元 |
合計金額: 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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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費 |
新臺幣: 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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冷氣空調費 |
新臺幣: 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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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腦單槍費 |
新臺幣: 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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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 證 金 |
新臺幣: 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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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費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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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各項費用及保證金應於場地借用時一併計收。(倘冷氣使用是以實際使用度數計算,該項冷氣空調費可於場地使用結束再計收費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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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辦單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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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辦單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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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長批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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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城國中租借場地活動人員名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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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
姓 名 |
住 址 |
聯絡電話 |
備 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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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場地租借負責人,請將身份證字號填寫於備註欄內,聯絡電話必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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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二 新北市立土城國民中學校園場地使用切結書
申請人 茲保證於 年 月 日,借用本校 (使用場域名稱) ,願確實遵守下列各條約定:
一、使用場地應遵守下列事項,違反下列規定者,如致學校遭受損害者,並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 使用場地、設備器材及相關設施,應妥善愛惜使用,使用完畢後,如數歸還及回復原狀;其有短少或損壞,應予補足、修復或照價賠償。
- 使用場地有張貼海報、宣傳標語等必要者,應經學校許可,始得於指定地點張貼。未經學校同意,不得使用漿糊、膠紙、圖釘或其他可能污損場地之物品於場地內之牆面、地板及其設備。違反者,學校得於必要時強制拆除之,所需費用由申請人負擔。
- 所攜帶之物品,應自行妥慎保管,學校不負保管之責。
- 未經學校同意,不得擅自使用校內水、電、瓦斯等資源。
- 申請人如須在相關校園場地內外搭建臺架及電氣設備時,應經學校同意後,由具有相關資格之人員於指定地點搭建;搭建與使用並應符合相關法規之規定。違反者,學校得於必要時強制拆除之,所需費用由申請人負擔。
- 申請人應在指定地點及核准時限內辦理活動。
- 申請人於活動結束後,應立即將使用之場地、設施及物品等恢復原狀。
- 申請人於活動期間,應負場地內外秩序、設備、公共安全、交通及環境衛生之維護,並接受場地管理人員之指導。
- 申請人向學校申請校園場地使用進行高級中等以下學生之教學或活動,應主動提供授課人員名冊,供學校查核,倘授課人員經查有《校外人士協助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學或活動注意事項》所列不適任情事,學校(或申請人)應依規定停止進用該授課人員,並依相關法令妥為處置;倘申請人未能提供其他無不適任情事之教學人員,學校應停止申請人校園場地使用,以確保教學品質與學生安全。
- 不得有其他違反法規之規定情事。
二、有下列情形之ㄧ者,學校得命申請人立即停止其使用並依法處理,其所繳納之各項費用及保證金不予退還,並應負損壞賠償責任,必要時得於二年內不接受其申請使用場地:
(一)違反法規或公序良俗之行為。
(二)妨礙公務或有故意破壞公物之行為。
(三)非經許可之營利性質行為。
(四)活動項目與申請使用內容不符者。
(五)將場地轉讓他人使用。
(六)活動內容對於他人健康或建築物安全或學校設施有危害之虞。
(七)其他違反「新北市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校園場地開放使用要點」或不遵從學校指示,致學校發生損害或影響其他民眾之行為。
三、於活動結束後,經學校派員檢查校園場地、設備及器材等,確認無損壞及其他違規情事後,或業已扣除相當於損害金額之保證金後,無息退還保證金之餘額。
四、申請人違反「新北市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校園場地開放使用要點」所生之各項費用及損害賠償等,學校得先自保證金中扣除,餘額再發還申請人,不足時並得追償之。
五、以弱勢團體申請並享有減收費用優惠,實際使用者非屬弱勢相關身分者,應補繳已使用期間之差額。
六、依「新北市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校園場地使用收費標準」第3條各款規定免收或減收者,經查實際未符合規定時,應補繳已使用期間之差額。
場地管理單位: 新北市立土城國民中學
代表人: 徐淑芬
地址: 新北市土城區永寧路18號
立保證人/單位:
申請人/單位:
身分證字號:
地址:
聯絡電話:
中華民國 年 月 日
新北市立土城國民中學校園場地開放借用契約書
(以下簡稱乙方)向新北市立土城國民中學
(以下簡稱甲方)借用 (場地名稱),雙方同意
訂立下列條款:
- :借用期間:自中華民國 年 月 日 時起至 年 月 日時 (每日 時 分至 時 分);乙方願遵照約定日期辦理活動。
- 保證金共計新台幣 萬 仟 佰 拾 元整。
場地借用費共計新台幣 萬 仟 佰 拾 元整。
上述二項費用應由乙方於開始使用3 天前向甲方一次繳清,逾期未繳以違約論,保證金沒收繳縣庫,乙方絕無異議,期滿如無違約或賠償情事,保證金無息退還。
- 甲方因公務需要變更借用場地或因活動要求延期或停止辦理,乙方應遵照甲方安排,不得異議。
- 乙方除應遵守本契約之約定外,並應確實遵守新北市立各級 學校校園場所開放實施要點之規定。
- 乙方不得變更既有設施,若因活動需要加置設備,需獲得加方同意,並應於使用後立即拆除,回復原狀,以免影響學校正常教學,違者由學校僱工代為拆除,所需費用由乙方負擔,或由保證金扣除,如有不足,甲方可予追償,並終止契約。
- 乙方借用場地之秩序及週邊環境衛生應自行負責,並派員督導處理。
- 乙方應製作識別證供參加活動人員佩帶,以維護校園安全,第八條:乙方未履行契約約定,或損毀借用設施,應負完全賠償責任,不得異議。
- 本契約正本二份,由甲、乙雙方各執一份為憑。
立契約人
甲方:新北市立土城國民中學
法定代理人: 校長
乙方:
核准設立機關及文號:
負責人: 簽章
身分證統一號碼:
戶籍地址: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