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立土城國民中學學生行動載具管理規則 - 新北市立土城國民中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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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北市立土城國民中學學生行動載具管理規則

新北市立土城國民中學學生行動載具管理規則
民國105年8月29日修改
民國110年11月3日修改
一、依據:中華民國 108 年 6 月 17 日教育部臺教資(四)字第 1080060697 號函「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校園行動載具使用原則」辦理。
二、目的:為導引學生於校園內適切使用行動載具,維持學校秩序及安全、教導行動載具使用禮儀,並促進學習成效,特訂定土城國民中學學生行動載具管理規則 (以下簡稱本原則)。本原則所稱行動載具,泛指手機、可攜式電腦、平板電腦、穿戴式裝置等具無線通訊功能之終端裝置。
三、申請程序:由家長簽署申請書(附件1),會簽導師及學務處。
四、使用規範
(一) 使用時間:除教師引導學習或緊急必要聯繫時使用外,其餘時間應以關機為原則。
(二)上課期間,家長臨時有事需要聯絡同學時,請聯絡導師或學務處。
(三)學生需臨時需使用手機時,至導師辦公室告知導師原因,並得到導師同意後才可在導師辦公室使用。
(四)學校教職員應尊重校園使用管理規定及注意使用安全,並考量使用場域、方法的合宜性。
(五)不得利用學校電源實施行動載具充電。
五、違規處置:
(一) 凡違反上述使用規範者,經勸導再犯者,依校規記警告乙次,並代為保管後通知家長領回。。第3次再犯者依校規記小過乙次,並撤銷申請,且當學期不准再申請。
(二) 未按規定使用行動載具進行其它事項(例如:拍攝、錄音、上網、玩遊戲、聽音樂…等等),依違規情節輕重給予其他處置。
(三) 利用行動載具作為校內聚眾滋事之聯繫工具者,記小過乙次以上之處分,並撤銷申請,且當學期不准再申請。;利用行動載具作為校外聚眾滋事之聯繫工具者,記兩次小過以上之處分,並撤銷申請,且當學期不准再申請。
(四)未申請且違反以上規定者,加重處分。
六、本管理規則經校務會議通過,並經校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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