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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北市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學生畢修業條件說明

發布單位 : 教務處註冊組  發佈日期 : 2022/10/20
國中學生三年修業期滿,需符合下列規定發給畢業證書;不符規定者,發給修業證明書:
(一)除公、喪、病假或其他不可抗力等因素外,學習期間上課總出席率至少達三分之二以上。
(二)學生經過學校提供改過銷過機會後,獎懲抵銷後,未有記滿三大過者。
(三)學習領域中有四大個別學習領域以上畢業總平均成績列丙等(60分)以上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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