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立土城國民中學學生行動電話管理規則 - 新北市立土城國民中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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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北市立土城國民中學學生行動電話管理規則

新北市立土城國民中學學生行動電話管理規則
民國105年8月29日修改
一、依據:新北市政府100年10月26日北教特字第1001411793號函「新北市所屬各級學校訂定學生校內使用行動電話管理規則參考原則」辦理。
二、目的:為有效管理學生在校使用行動電話,維護校園安全與秩序,特訂定本規則。
三、申請程序:由家長簽署申請書(附件一),會簽導師及學務處。
四、使用規範
(一)使用時間:行動電話可以使用的二個時段分為:
1.進校門前。
2.放學出校門以後(下午五點以後)。
(二)非使用時間手機必須關機,不得使用和把玩。
(三)學生需臨時需使用手機時,至導師辦公室告知導師原因,並得到導師同意後才可 在導師辦公室使用。
五、違規處置:
(一) 凡違反上述使用規範者,經勸導再犯者,依校規三-(一)-3記警告1次,並代為保管兩星期(或家長到校領回)。第三次再犯者依校規三-(二)-1記小過乙支,並撤銷申請,且當學期不准再申請。
(二) 未按規定使用手機進行其它事項(例如:拍攝、錄音、上網、玩遊戲、聽音樂…等等),依違規情節輕重給予其他處置。
(三) 利用手機作為校內聚眾滋事之聯繫工具者,記一次小過以上之處分,並撤銷申請,且當學期不准再申請。;利用行動電話作為校外聚眾滋事之聯繫工具者,記二次小過以上之處分,並撤銷申請,且當學期不准再申請。
(四)未申請且違反以上(二)(三)者,加重處分。
七、其他:
(一)上課期間,家長臨時有事需要聯絡同學時,請一律打學校電話聯絡導師或學務處。
(二)不得使用學校電源進行充電。
(三)不得於校外邊走邊用手機,以免發生危險。
八、本管理規則經導師會議通過,並經校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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