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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北市立土城國民中學 安全衛生工作守則

發布單位 : 總務主任  發佈日期 : 2026/01/01
新北市立土城國民中學
安全衛生工作守則





中華民國114年XX月XX日
新北市立土城國民中學安全衛生工作守則


一、 總則

二、 事業之安全衛生管理及各級之權責

三、 機械、設備或器具之維護與檢查

四、 工作安全與衛生標準

五、 教育與訓練

六、 健康指導及管理措施

七、 急救與搶救

八、 防護設備之準備、維持與使用

九、 事故通報與報告

十、 其他有關安全衛生事項
一、 總則:
為保障本校勞工(即公務人員保障法第3條及第102條所定人員以外之員工)安全與健康,防止職業災害發生,依據職業安全衛生法(以下簡稱本法)第34條第1項規定訂定本守則。
二、 學校之安全衛生管理及各級之權責:
(一) 本校之職業安全衛生管理由校長或其代理人綜理;由各所屬處室之主管負責執行。
(二) 本校之職業安全衛生管理業務應執行:
1. 釐訂職業災害防止計畫、緊急應變計畫,並指導有關處室實施。
2. 規劃、督導各處室辦理勞工安全衛生稽核及管理。
3. 規劃、督導安全衛生設施之檢點與檢查。
4. 規劃、督導有關人員實施巡視、定期檢查、重點檢查、危害通識。
5. 規劃、實施勞工安全衛生教育訓練。
6. 規劃、實施勞工健康管理。
7. 督導勞工疾病、傷害、殘廢、死亡等職業災害之調查處理及統計分析。
8. 實施安全衛生績效管理評估,並提供勞工安全衛生諮詢服務。
9. 其他有關勞工安全衛生管理事項。
(三) 各處室主管應執行:
1. 職業災害防止計畫事項。
2. 安全衛生管理執行事項。
3. 定期檢查、重點檢查、檢點及其他有關檢查督導事項。
4. 定期或不定期實施巡視。
5. 擬訂安全作業標準。
6. 教導及督導所屬遵守安全作業標準方法。
7. 各項作業之安全衛生監督及指導。
8. 其他交辦有關安全衛生管理事項。
(四) 本校勞工應切實遵行:
1. 本校訂定之安全衛生工作守則。
2. 由校長或其代理人所指示之安全衛生所應遵行之事項。
3. 參加本校舉辦或指派之安全衛生教育訓練。
三、 機械、設備或器具之維護與檢查
各處室就所保管之一般機械設備、影印機、電器用品等之使用,若發現有任何異常現象,應向主管報告,經維修確認正常後使可開始作業。
四、 工作安全與衛生標準
(一) 一般安全衛生注意事項:
1. 必須遵守各場所訂定之安全衛生注意事項。
2. 必須接受與工作本身有關之安全衛生教育及訓練。
3. 在工作時嚴禁吸煙、飲酒、嚼檳榔、吃口香糖及其他妨礙安全工作之行為。
4. 於工作場所之安全門、通道路口、樓梯口、進出口等處,不得堆積任何物品。
5. 必須熟悉滅火器、消防設備之使用方法及放置地點。
6. 必須了解各工作場所逃生及疏散之路線。
7. 若遇火災等事故,不可搭乘電梯逃生。
8. 在工作環境避免將物品堆積過高,以免傾倒傷人。
9. 離開工作場所務必隨手關閉電氣、水龍頭之開關。
10. 發現處內任何地方有危害安全衛生之人、事、物等,必須立即反映相關人員作緊急處理。


(二) 感電災害防止應注意事項:
1. 禁止私自接通電氣設備,或拆卸漏電斷路器、接地設備、電氣開關、更換保險絲等使安全裝置無效之行為,主管應隨時監督制止。
2. 遇有電氣設備故障之狀況時,應向主管報告,由其指派技術人員進行維修,不得擅自進行檢修。
3. 勞工應隨時注意,電氣機具之電線、開關的護蓋或絕緣被覆是否損壞,遇有損壞或發生漏電之情形,並向主管報告。
(三) 墜落災害防止應注意事項:
1. 使用爬梯或合梯進行作業時,應注意其穩固性及是否有損壞,必要時主管應另派員與下方固定並協助作業。
2. 對於高處作業場所設置之欄杆、護圍、上下設備等裝置不得破壞或使其失效,若發現損壞應立即停止作業並向主管報告。
3. 高處作業應由安全之上下設備或階梯上下,嚴禁不安全之攀爬或跳躍動作。
五、 教育與訓練
(一) 勞工應接受適於各該工作必要之一般安全衛生教育訓練,亦有接受之義務。
(二) 一般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課程依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規則附表14規定,應有下列內容,總計上課時數不得少於3小時:
1. 職業安全衛生有關法規概要
2. 職業安全衛生概念及安全衛生工作守則
3. 作業前、中、後之自動檢查
4. 標準作業程序
5. 緊急事故應變處理
6. 消防及急救常識暨演練
(三) 辦理一般安全衛生教育訓練,應將包含訓練教材、課程表等之訓練計畫、受訓人員
名冊、簽到紀錄、課程內容等實施資料保存3年。
六、 健康指導及管理措施
(一) 本校將不定期邀請專家或醫護人員,講授個人健康管理課程。
(二) 符合健康檢查資格之同仁請至有關單位評鑑合格、認證、認可之醫療機構進行健康檢查:
1. 年滿50足歲以上者(不含工友及約聘僱人員 ):得每二年補助1次,每次每人8,000元為限。
2. 年滿40足歲以上者(含工友及約聘僱人員):每二年補助1次,每4,500元為限。
(三) 建議推動職場安全健康促進計畫(如健康操、減重競賽等),提供員工營造舒適職場環境,促進員工身心健康及工作生活之平衡,提昇工作生產力及品質,避免職業傷病危害。
七、 急救與搶救
(一) 進行急救搶救前應先考量自己之安全,勿貿然進行。
(二) 任何傷害事故(不論輕重)應即向主管報告,不得隱匿不報。
(三) 遇感電災害時,應先設法切斷電源並確認無感電之虞後,再施以急救搶救。
(四) 對危害物災害之處置,應考量危害物質之性質及相容性,運用適當之方法進行急救及搶救。
(五) 任何急救之處理僅在維持傷者之生命或避免傷害擴大,對於重大傷患應緊急送往醫療院所進一步處理。
八、 防護設備之準備、維持與使用
(一) 從事下列檢查作業時,應佩戴防護器具:
1. 對於搬運、置放、使用有刺角物、凸出物、毒性物質時,應使用適當之手套、圍裙、裹腿、安全鞋、安全帽、防護眼鏡、防毒口罩、安全面罩等防護器具。
2. 作業中有物體飛落或飛散之虞時,應使用適當之安全帽、安全護鏡及其他防護。
3. 在高度2公尺以上之高處作業,有墜落之虞者,應確實使用安全帶、安全帽及其他必要之防護具。
4. 暴露於其他有害物之虞者,應使用安全衛生防護具,如安全面罩、防塵口罩、防護眼鏡、防護衣等適當之防護具。
5. 從事電氣工作之員工,應使用電工安全帽、絕緣防護具及其他必要之防護器具。
(二) 勞工從事上述作業時,應向主管領用防護器具,並應確實使用。
(三) 主管應教導並監督員工使用防護器具。
(四) 勞工、主管對個人防護具或防護器具,應保持清潔,予以必要之消毒,並經常檢查,保持其性能,性能不良時,應隨時更換,不用時並應妥予保存。
九、 事故通報與報告
(一) 任何事故或意外狀況無論大小、有無人員受傷或機械設備損壞,除立即依權責予以應變處理外,並即向現場主管報告,隱匿不報者,將予以處分。
(二) 主管在接獲通報後,應立即依情況及規定予以必要之處置,事後並填寫事故報告單。
(三) 工作場所發生下列職業災害之一時,除必要之急救、搶救外,非經司法機關或檢查機構許可,不得移動或破壞現場,並於8小時內通報本府勞動檢查處:
1. 發生死亡災害者。
2. 發生災害之罹災人數在3人以上者。
3. 發生災害之罹災人數在1人以上,且需住院治療。
4. 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之災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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