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新北市政府赴香港、澳門(以下簡稱港澳)通報機制、赴陸港澳系統登錄作業及相關懲處原則一案,請同仁確實詳閱並依來文說明辦理
發佈日期 :
2025/12/17
★請同仁請假赴陸港澳地區前,於校務系統-出國地點(地區)選擇「港澳」,並上傳「國人赴陸港澳動態登錄系統」之登錄資料。★公務同仁及兼行政教師另須填具附件通報表。
★赴港澳地區(含過境或轉機、轉乘)通報表:
1、適用對象:本府適用公務員服務法之人員【含聘僱人員、公營事業機構(純勞工以外之人員)及各級學校兼任行政職務之教育人員】。
2、通報機制(不分平日、假日):
(1)赴港澳會見特定人士(不論是否因公):應於7個工作日前完成填具通報表,並由所屬服務機關(構)學校函報行政院大陸委員會(以下簡稱陸委會);如有臨時會見或聯繫未事前通報之特定人士,應於返臺後7個工作日內完成主動填具通報表,並由所屬服務機關(構)學校通報陸委會。
(2)因公赴港澳且未會見特定人士:應於7個工作日前完成填具通報表,並由所屬服務機關(構)學校通報陸委會。
(3)非因公赴港澳且未會見特定人士:應於出境日3個工作日前完成填具通報表,通報服務機關(構)學校。
★自115年7月1日起,如有違法(規)赴大陸地區或港澳,依行政院訂定之建議懲處原則辦理。如知悉公務員赴大陸地區或港澳發生異常情事或失聯通報,應立即通知政風單位妥處。
★赴港澳地區(含過境或轉機、轉乘)通報表:
1、適用對象:本府適用公務員服務法之人員【含聘僱人員、公營事業機構(純勞工以外之人員)及各級學校兼任行政職務之教育人員】。
2、通報機制(不分平日、假日):
(1)赴港澳會見特定人士(不論是否因公):應於7個工作日前完成填具通報表,並由所屬服務機關(構)學校函報行政院大陸委員會(以下簡稱陸委會);如有臨時會見或聯繫未事前通報之特定人士,應於返臺後7個工作日內完成主動填具通報表,並由所屬服務機關(構)學校通報陸委會。
(2)因公赴港澳且未會見特定人士:應於7個工作日前完成填具通報表,並由所屬服務機關(構)學校通報陸委會。
(3)非因公赴港澳且未會見特定人士:應於出境日3個工作日前完成填具通報表,通報服務機關(構)學校。
★自115年7月1日起,如有違法(規)赴大陸地區或港澳,依行政院訂定之建議懲處原則辦理。如知悉公務員赴大陸地區或港澳發生異常情事或失聯通報,應立即通知政風單位妥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