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立土城國民中學 學生請假及出缺勤管理規定 - 新北市立土城國民中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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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北市立土城國民中學 學生請假及出缺勤管理規定

一、 依據97.11.21北教國字第0970866587號「台北縣公私立國中小學學生請假及出缺勤管理規則」辦理。
二、 依據「新北市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學生成績評量補充規定」第14點規定:除公、喪、病假或其他不可抗力等因素外,學習期間上課總出席率至少達三分之二以上,為領取畢業證書必備條件之一。
三、 學生如確實因病、因事或其他因素不能到校上課者,應依規定辦理請假,否則一
律以曠課論。
四、 學生請假假別分為:事假、病假、公假、喪假、產假、生理假等六種。
(一) 事假:學生有關個人及家庭事項,得請事假。
(二) 病假:學生因病或意外傷害,必須在家休養或住院治療者,得請病假。
(三) 公假:凡經學校核派參加校內外各種勤務、活動、比賽或訴訟者,得請公假。
(四) 喪假:曾祖父母、祖父母、父母、外祖父母、繼父母、兄弟姐妹之葬禮,得請喪假。
(五) 產假:含產前假、娩假、流產假、育嬰假,會同輔導處依「學生懷孕事件輔導與處理要點」辦理請假事宜。
(六)生理假(病假):女性學生因生理日致就學有困難者,每月得請生理假一日。
五、 准假權限
(一)請假2日內(含)者由導師核章。
(二)請假3日以上(含)者,需生教組長檢查證明核章。
(三)請假5日以上(含)者,需由學務主任核可。
(四)請假7日以上(含)或重大集會與活動當天請假者,由校長核可。
(五) 未經程序核准之請假單不予登記。
六、 辦理請假程序
(一)學生請假應由家長、監護人、保護性個案或其他特殊個案得由主要照顧人填妥紙本假單(可至學務處領取或自行列印)後,學生親自依規定五完成准假程序,最後繳交至學務處生教組。
(二)公、喪、事假需事先完成請假程序,病假與緊急事假當天由家長或監護人電話通知導師或學務處請假,並於返校後三日內(含當天)辦理請假手續,逾期不受理。
(三)請假三日以上(含)需證明佐證,病假附公立醫院證明書。產假應檢附醫療機構之專科醫師相關證明。事假相關證明,若不知可至學務處詢問。
(四) 已公布之缺曠課統計表如有錯誤,應在公布後三日內至學務處查對更正,逾期概不受理。
(五)查詢缺曠課除憑請假單外,點名冊須經當日授課教師證明方能更正。
七、 學生到校後,臨時外出一定需由家長到校依規定五、六完成請假手續。
八、 班上每日登錄學生出缺勤情形,並由學務處定期通知家長。每學期統計出缺勤日數,隨
同成績單通知家長;學生請假單應妥為保留至學生畢(修)業。
九、 學生請假理由及所呈證明文件,如有虛偽隱瞞情事,除自缺席之日起以曠課計算外,並依各校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予以懲處。
十、 學生因升旗、課外活動、各種服務及其他非課程時數之會議集合等無故不到者,
應依各校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辦理。
十一、 本規則由校務會議通過起實施,修正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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