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單位 :
總務主任
發佈日期 :
2026/03/09
新北市立土城國民中學校園場地開放使用管理暨使用收費標準要點
民國89年11月4日校務會議通過
民國96年6月29日校務會議修正通過
民國102年2月22日校務會議修正通過
民國104年3月26日校務會議修正通過
民國 110 年1月15日校務會議修正通過
民國 113 年2月15日校務會議修正通過
民國 114年11月17日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一、 本要點依據「新北市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校園場地開放使用要點」暨「新北市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校園場地使用收費標準」之規定訂定之。
二、 本校可供出借場地如下:
(一) 田徑場。
(二) 室外籃球場及排球場。
(三) 室內籃球場(光電球場)
(四) 風雨集合場(餐廚廣場)
(五) 綜合大樓室內球場。
(六) 普通教室。
(七) 閱覽室。
(八) 體驗中心教室。
(九) 會議室。
(十) 視聽教室
(十一) 其他經校方同意之場地。
三、 本校場地使用範圍如下:
(一) 舉辦與場地設置目的相同之體育活動、訓練及比賽。
(二) 經本校核准之各項文化、藝術、休閒、育樂等活動。
(三) 在不影響本校推展體育運動原則下之職業體育活動、訓練及比賽。
(四) 其他經本校審核同意者,但不包括婚喪喜慶之筵席、政治活動及其他違反法令之用途。
四、 本校場地無須租借開放時間及區域如下:
(一) 開放時間:
1、 週一至週五: 早上6:00~7:00;下午5:00~7:00。
2、 例 假 日: 早上6:00~下午7:00。(含國定假日、連假)
(二) 校園開放地點:田徑場、室外籃球場、光電球場、風雨集合場(餐廚廣場) 、花園及一樓空間(不含教室及辦公室)。
(三) 校園不開放空間:排球場
(四) 臨時不開放時段及場域將公告於本校校網及校門口公布欄。
五、 各機關、學校、團體或個人租借使用本校場地設備時,必須經由本校同意,並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 各場地租借時間以平常上課日之課餘時間、例假日、寒暑假為原則;若於上課日辦理活動租借時,須為不影響學校正常作息、教學及校園安全管理之時段。
(二) 機關、學校、團體(含公益團體、社區團體、運動團體等)於使用前七天填具使用申請表(附件1)、切決書(附件二)及檢附相關資料向本校申請借用手續。
(三) 借用單位於接獲本校之核准通知辦理手續起三日內,逕向本校辦理借用手續,繳交保證金及場地使用費,逾期視為撤銷使用場地之申請。
(四) 機關、學校、團體如為長期借用,在不違背本辦法之原則下,得另行簽訂借用契約。停車場之出借依本校停車辦法。
六、 租借本校場地設備使用費用:
(一) 收費標準如附表一:
(二) 加收項目及其他事項:
1、 冷氣收費標準如附表一
2、 電腦(含顯示器及單槍投影)、資訊設備(大屏)每部每次五十元,以四小時為一使用單位。
3、 電梯每部每次五百元,以四小時為一使用單位。
4、 若需本校派員操作設備者加收一千元。
5、 如有售票情形,除原場地使用費外,另加收門票總收入金額百分之十。
6、 預演或預先使用者,依使用時數計算。
(三) 免收或減收各項費用,及保證金之情形如下:
1、 依法規規定得免收或減收者。
2、 新北市教育局或新北市教育局所屬機關、學校為主辦機關者,免收各項費用。
3、 新北市政府其他機關使用場地者,得經學校許可,免收場地使用費及免收清潔管理費。
4、 弱勢團體使用場地辦理公益性質活動者,收取半數場地使用費及全數清潔管理費。
5、 本校家長會、教育基金會、校友會、班親會在不影響教學運作與學生權益的前提下,使用場地辦理學生教育活動、公益性質活動者,及校內聯誼活動,得經學校許可免收場地使用費及清潔管理費。
6、 本校教師不影響教學運作與學生權益的前提下,使用場地辦理子女課業輔導或活動,得經學校許可免收場地使用費及清潔管理費。
(四) 前項第3款至第6款情形,應收取其他費用及保證金。
(五) 開放學生留校自習之普通教室免收費,若使用冷氣者,每仟瓦每小時5元計算。
(六) 借用收費如以時段計價者,不足一個時段以一個時段計價。
(七) 本校教職員工社團借用本校場館設施者,得免收租借費,但應負擔電力使用費,其費用按實際使用度數以臺電每度之單價計價。
七、 本校得依借用單位之使用用途收取保證金,保證金以租借費用百分之二十為原則。
八、 借用單位因故不使用或延期使用者,應於使用日期前三天至本校辦理撤銷或延期手續,逾期不予受理,且已繳交之租金不予退還。
九、 場地佈置須經本校同意,原有固定設備不得擅自變更,並應於用畢日後次日負責回覆原狀交還,違者,逕予拆除處理,借用者不得要求任何賠償。
十、 借用單位使用期間如有損壞本校設備(合花木草坪)者,應負責修復,如於三日後仍未修復者,本校得自行僱工修復或補植,其費用由保證金中扣除,不足時另由本校追償之。
十一、 借用單位在使用期間內應負場地內公共安全、秩序維護及環境衛生之責任,使用場地後隔天上午應立即清理完畢;未依規定者逕由本校僱工清理,以扣除保證金支付所需費用,借用單位不得異議。
十二、 保證金於活動結束環境清潔完畢且無損壞場地設備時,無息退還。
十三、 申請場地經學校許可後,除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其所繳納之各項費用及保證金不予退還:
(一) 申請人因特殊事故無法如期使用,於不使用前三日通知學校者,無息退還其所繳納之全額保證金及半數之場地使用費。
(二) 因不可抗力之事故,如風災、地震、空襲等,致使申請人無法如期使用時,無息退還其無法使用期間所繳納之各項費用。
(三) 學校如有需要必須優先使用時,得於使用日前,通知申請人改期,如無法改期者,廢止原許可,並無息退還所繳納之各項費用及保證金,申請人不得異議或請求賠償。
十四、 申請人有下列情形之ㄧ者,學校得停止其使用,依法處理,其所繳納之各項費用及保證金不予退還,並應負損壞賠償責任:
(一) 違反法規或公序良俗之行為。
(二) 妨礙公務或有故意破壞公物之行為。
(三) 非經許可之營利性質行為。
(四) 活動項目與申請使用內容不符者。
(五) 將場地轉讓他人使用。
(六) 活動內容對於他人健康或建築物安全或學校設施有危害之虞。
(七) 其他違反本要點或不遵從學校指示致學校發生損害之行為。
十五、 本要點經行政會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114年11月17日行政會議通過租金於115年8月1日開始調整,先行公告周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