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函以,有關中小學教師職前具有偏遠地區學校代理教師年資,經依師資培育法第22條第1項規定用以抵免修習教育實習者,得依教師待遇條例等相關規定辦理提敘
發布單位 :
人事助理
發佈日期 :
2025/10/07
依教育部114年9月24日臺教人(二)字第1144203206號函辦理,併同檢附原函影本1份。
上開教育部函略以,現職公立中小學教師如符合該函文說明二情形,得於3個月內申請改敘,並自114年9月24日起生效;逾期申請者,自申請之日生效。
1956721_1140924-教育部函 (1).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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