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知教育部「有關臺灣人民領有中共居民身分證或定居證,均屬違反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9條之1規定一案」
發布單位 :
人事助理
發佈日期 :
2025/04/11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9條之1略以:
1.臺灣地區人民不得在大陸地區設有戶籍或領用大陸地區護照。
2.違反前項規定在大陸地區設有戶籍或領用大陸地區護照者,除經有關機關認有特殊考量必要外,喪失臺灣地區人民身分及其在臺灣地區選舉、罷免、創制、複決、擔任軍職、公職及其他以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所衍生相關權利,並由戶政機關註銷其臺灣地區之戶籍登記;但其因臺灣地區人民身分所負之責任及義務,不因而喪失或免除。
0604350_教育部114年3月27日原函.PDF
0604350_附件-大陸委員會114年3月26日來文 (1).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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