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單位 :
學務處生教組長
發佈日期 :
2024/08/22
一、依據本校土中學字第1139016296號簽辦理。
新北市立土城國民中學校園霸凌防治計畫
壹、 依據:
一、 教育基本法第 8 條第 2、5 項規定。
二、 教師法第 14、15 及 29 條。
三、 教育部 113年 4月 17日教育部臺教學(五)字第 1132801790A號令修正「校園霸凌防制準則」。
貳、 目的:鑒於校園霸凌行為對學生人格發展影響甚鉅,對當事人、旁觀者身心均將造成嚴重影響,為符合現行實務所需並強化各級學校推動防制校園霸凌之完整性,建立有效之預防機制及精進處理相關問題,特訂定本執行計畫。
參、 實施對象:新北市土城國中學生。
肆、 執行策略:
一、 強化教育宣導,建立防制意識:應著重於校園法治、品德、人權、生命、性別平等、資訊倫理教育及偏差行為防制、被害預防宣導,奠定教職員工生防制校園霸凌之基礎,透過完善宣導教材、辦理學校相關人員研習活動,分層強化行政人員、教師及學生對於校園霸凌行為之認知與辨識處理能力。
二、 主動發現處置,綿密通報作為:本校已與土城分局完成簽訂「校園安全支援約定書」,強化警政支援網絡;設置投訴電話及信箱,建構防制校園霸凌網頁,提供學生、師長家長及民眾等多元反映管道;辦理記名及不記名校園生活問卷調查, 對疑似個案詳查輔導;如接獲申請調查或檢舉時,應依據校園霸凌事件處理流程(校園霸凌事件處理流程圖如附件 1)積極處理。
三、 積極介入輔導,落實追蹤管制:啟動輔導機制,積極介入校園霸凌行為人、被霸凌人及旁觀學生輔導, 必要時結合專業輔導人員協助輔導,導正學生偏差行為,教職員工對學生霸凌事件成立時,應依教師法或相關規定送交審議並啟動輔導機制。若霸凌事件情節嚴重者,應立即請求警政、社政機關(構)或司法機關協助,以維護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權益,必要時將個案轉介至專業諮商輔導矯治。
伍、 執行要項:
一、 教育宣導:
(一) 研編防制校園霸凌相關議題融入之各類教材、教案,以充實宣導資料。
(二) 將法治教育、品德教育、人權教育、生命教育、性別平等教育、資訊倫理教育、偏差行為防制及被害預防宣導,融入學生相關學習領域及教師進修研習課程,並結合民間、公益團體及社區辦理多元活潑教育宣導活動,鼓勵教職員工生對校園霸凌事件儘早申請調查或檢舉,以利學校進行處理程序。
(三) 每學期應定期辦理相關之在職進修活動,或結合校務會議、導師會議或教師進修研習時間,強化教職員工防制校園霸凌之意願、知能及處理能力,以利於事件發生時能即時妥處,獲取當事人及家長信任。
(四) 學校辦理防制校園霸凌相關研習,可參考「法務部學校法治教育人才資料庫」以遴聘合適講師(請參閱法務部全球資訊網-法務資料庫-學校法治教育人才資料庫);亦可透過本局或逕自聯繫臺北大學橄欖枝中心,協助辦理校內相關教師輔導知能研習。
(五) 彈性調整及運用學校人力,擔任學生事務及輔導工作,並參與辦理防制校園霸凌安全學校之建構。
(六) 推動每學期第 1 週為「友善校園週」,並規劃辦理以「防制學生藥物濫用、防制校園霸凌、防制數位/網路性別暴力、杜絕復仇式色情及校園親密關係暴力事件防治及處理」為主軸的相關系列活動, 並利用各項教育及宣導活動,向學生、家長、教職員工及校長說明校園霸凌防制理念及事件調查處理程序,鼓勵勇於申請調查或檢舉,以利學校即時因應及調查處理。
(七) 本校「防制校園霸凌因應小組」,應包括下列人員:
1. 校長或副校長:擔任主席,負責召集並主持會議,主席因故不能召集或主持會議時,得就委員中指定一人代理主席。
2. 未兼行政職務之教師代表、學務人員或輔導人員至少二人。
3. 家長代表。
4. 外聘學者專家。但偏遠地區學校外聘學者專家有困難者,得以社會公正人士替代。
負責處理校園霸凌事件之處理及其他相關事項,其編組名冊應陳報校長核定;會議召開時,得視案件需要另邀請具霸凌防制意識之專業輔導人員、性平委員、法律專業人員、警政、衛生福利、法務等機關代表及學生代表,共同負責防制校園霸凌工作之推動與執行。
(八) 學校校長應於防制委員會委員中指派三人組成審查小組;審查小組委員之任期,與防制委員會委員相同,並依防治霸凌準則規定行使職權。
(九) 本校「防制校園霸凌因應小組」成員應參加教育部或本局辦理相關活動及研習培訓,以儲備推動防制校園霸凌能量。
(十) 本校得善用優秀退休校長、教師及家長會人力,辦理志工招募、防制霸凌知能研習,建立學校及家長聯繫網絡,協助學校預防校園霸凌及其事件之協調處理。
(十一) 本校得規劃結合商家、愛心商店及校園週邊警察巡邏路線(點), 建構安心走廊,共同維護學生校外安全。
(十二) 教育部設「1953」24 小時免付費投訴電話, 教育局亦設立「1999」及「02-29560885」等 2 支校園霸凌投訴專線電話,均由專人接聽並立即列管處理。
(十三) 本校設置投訴專線及信箱,提供學生及家長投訴,遇有投訴事件,應責由專人處置及輔導;並建構防制校園霸凌網頁,宣導相關訊息及法規(令)。
(十四) 本校應於每年4月辦理乙次記名校園生活問卷調查普測;每年 10月辦理乙次不記名校園生活問卷調查普測,並追蹤問卷反映個案,詳予輔導。
二、 發現處置:
(一) 學校學輔人員、教師獲悉學生疑似遭受霸凌行為時,應主動聯繫被行為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告知霸凌事件處理程序並確認其申請調查意願,填寫調查申請書(如附件 3-1),及簽名或蓋章,若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未提出申請,校方應考量案件需求填具校園事件反映紀錄單(如附件 3-2) 主動啟動霸凌事件處理機制進行後續處理,並妥慎向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說明,以避免衍生後續爭議。
(二) 本校權責人員接獲申請調查或檢舉校長或教職員工生疑似校園霸 凌事件時(經大眾傳播 媒體、警政機關、醫療或衛生福利機關(構)等之報導、通知或陳情而知悉視同檢舉),應於 24 小時內依下列案件類別進行校安通報,並由校長指定專人對案件實施初步專人對案件實施初步瞭解,彙整相關資訊完成書面資料(該資料非霸凌案件調查報告)於三日內將相關資料送交「防制校園霸凌因應小組」召開會議,依據「霸凌事件成案要項基本檢核表」(附件 3-5-2)對案件進行後續處理:
1. 學生對學生:主類別-暴力事件與偏差行為/次類別-疑似霸凌事件- 知悉疑似生對生霸凌。
2. 教職員工對學生:主類別-管教衝突事件/次類別-疑似校長及教職員工對學生霸凌事件-知悉疑似校長及教職員工對學生霸凌。
(三) 學校如獲悉疑似教職員工對學生及學生對學生霸凌案件時,應循前項規定完成責任通報並分別錄案辦理;倘於案件辦理中知悉非同類別(教職員工對學生或學生對學生)疑似霸凌案件,應先行完成該類別案件責任通報後,再依規定啟動相關處理程序。
(四) 本校獲悉或受理校園霸凌事件申請,應依據校園霸凌防治準則規定處理。
三、 輔導介入:
(一) 本市教育局輔諮中心提供所轄學校防制校園霸凌輔導諮詢服務。
(二) 本市教育局設置法制專員(電話 02-29603456 分機 2825),俾便協助學校相關法律專業事務諮詢。
(三) 本校於校園霸凌事件處理或輔導程序中,得善用修復式正義等策略,藉由調和,以降低衝突、促進和解及修復關係;若校園霸凌行為屬情節嚴重之個案,應立即通報警政及社政單位協處,或得向司法機關請求協助。
(四) 經本校輔導評估後,仍無法改變偏差行為之學生,得於徵求家長同意轉介專業諮商輔導或醫療機構實施矯正與輔導;學校輔導小組仍應持續關懷並與該專業諮商輔導或醫療機構保持聯繫,定期追蹤輔導情形,必要時得聯繫司法機關或本府社政單位協處輔導或安置。
四、 解除列管:
(一) 校園霸凌案件成案啟動處理程序後,均需辦理案件解管申請,經教育局審核同意始可解除列管;案件處理期程係以接獲申請當日為起算日,並應於6個月內處理完畢,即彙整案件處理資料(包含因應小組決議事項執行情形:如學生獎懲、訂定輔導計畫及管教措施等)。
(二) 案件解管後校方仍應持續關懷行為學生、被行為學生及其他關係人,輔導其情緒管理及加強法治品德素養教育,如學生升學或轉學應完成轉銜作業,以避免類案再生。
陸、 經費:由教育局編列專案經費,酌予補助各校案件處遇需求經費,以落實推動本計畫。
柒、 本計畫如有未盡事宜依教育部「校園霸凌防制準則」辦理,並另行補充或修訂之。
捌、 本計畫校長簽核後執行。
附件1:生對生校園霸凌事件處理流程圖
附件3-1:
新北市立土城國民中學校園事件調查檢舉書
檢舉人資料
姓名 身分證明文件字號
聯絡電話
檢舉調查日期 年 月 日
時
被行為人資料
姓名 就讀學校
班級
檢舉調查事項
疑似行為人:
檢舉之事實內容:
請求事項:
提供證據(非必填):
以上記錄經向申請人朗讀或交付閱覽,確認無誤後,使其簽名或蓋章
檢舉人(簽名或蓋章):
備考 事件編號:
備註:檢舉事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經審查小組委員全體一致同意應不予受理者,調查學校應不予受理:
一、 非屬本準則所規定之事件。
二、 無具體之內容。
三、 檢舉人未具真實姓名或足以識別其身分之資訊。但檢舉內容包括行為人及具體行為者,不在此限。
四、 同一事件已不受理或已作成終局實體處理。
五、 檢舉事件已撤回檢舉。
六、 附件3-2
(學校全銜)校園事件反映紀錄單
檢舉或通報人
姓名
(身分證字號) 檢舉或通報人身份
檢舉或通報
時間 年 月 日 時 檢舉或通報
方式
檢舉或通報
事項
事件經過
導師意見
導師簽名 日期 年 月 日
綜合意見 □疑似校園霸凌事件,編號: 。
□校安事件。
□查無此事。
□檢舉、通報資訊不足。
擬辦: 校長批示
備考 事件編號:(學校自行編號或填註校安通報序號)
附件3-5-2(會議紀錄之附件)
(學校全銜)防制校園霸凌因應小組處理霸凌事件成案要項基本檢核表
對象 相同或不同學校校長及教師、職員、工友、學生
檢核內容 檢核(如符合即於空白欄位打v)
同意 不同意
侵害態樣(直接或間接對他人為貶抑、排擠、欺負、騷擾或戲弄等行為。)
行為方式:
持續發生(行為一再持續反覆發生。)
故意行為(個人或集體故意之行為。)
損害結果(使他人產生畏懼、身心痛苦、財產,或影響正常學習活動之進行。)
備 註 ※校園霸凌定義:依教育部校園霸凌防制準則第3條第1項第4款及第5款「校園霸凌指相同或不同學校校長及教師、職員、工友、學生(以下簡稱教職員工生)對學生,於校園內、外以個人或集體持續以言語、文字、圖畫、符號、肢體動作、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方式,直接或間接對他人故意為貶抑、排擠、欺負、騷擾或戲弄等行為,使他人處於具有敵意或不友善環境,產生精神上、生理上或財產上之損害,或影響正常學習活動之進行。」
※學校獲悉校園霸凌事件申請或檢舉,校長應責由專人對案件實施初步瞭解,並依據本表進行判斷及勾選後,召開「防制校園霸凌因應小組」會議進行討論。